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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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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0-27 18:20:04
  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它的成立,反映了西藏人民要求建立统一的西藏自治区的愿望,反映了反帝爱国力量的发展壮大,是西藏地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重大步骤。筹委会成立后,做了大量工作。为了密切与各地政权机构的关系,以便使自治区筹委会所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能够有效地传达和执行,1956年7月6日举行的筹委会第六次常委会上,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在各地建立各级办事处的决议。办事处分为基巧(相当于专署)和宗(相当于县)两级。接着,在拉萨、山南、江孜、日喀则、塔工、阿里、黑河等地区建立了办事处,后来又在各宗建立办事处。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在培养民族干部、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等方面,也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正当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工作顺利发展的时候,1959年3月10日,西藏一些顽固坚持农奴制的上层人士策动武装叛乱。3月28日,周恩来总理颁布命令,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经过改组后的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为在西藏地区全面实行区域自治、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积极创造条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平息叛乱、进行民主改革的过程,建立了各级地方人民政权。从西藏的实际出发,1959年7月,自治区筹委会通过了《西藏地方各县、区、乡农民协会的组织章程》,规定区、乡两级农民协会代行基层政权的职权。

  同年10月26日,自治区筹委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建立一个直属市和七个专署的决议》。1960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将西藏原有的83个宗和64个相当于宗的独立“溪卡”(即庄园)合并划分为一个拉萨市城关区、72个县,设立七个专署和一个市,即:昌都、林芝、山南、江孜、日喀则、那曲、阿里和拉萨市。接着,在各地开展建政工作。到1960年4月,上述七个专署和一市以及72县的人民政府全部建立起来,还建立了20个区和300个乡的人民政府。与此同时,还成立了西藏地区和各专区级的政治协商会议,团结了广大爱国进步的上层人士,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为了进一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广大翻身农奴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中共西藏工委和自治区筹委会决定实行基层普选。1961年8月2日,筹委会通过了《关于进行民主选举试点工作的决议(草案)》,决定从1961年第三季度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和中央有关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西藏的实际情况,在全区进行民主选举的试点。1962年3月,筹委会又发出《关于在全区开展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草案)》。

  由于采取了正确的方针和政策,基层普选工作进展顺利,为开展县级选举创造了条件。到1965年7、8月,全自治区乡、县选举工作基本完成,有1359个乡、镇进行了基层选举,另有567个乡、镇召开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两项合计占西藏全区乡、镇总数的92%,建立了以贫苦农奴和奴隶占绝对优势的基层人民政权。全区有54个县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选出了正副县长,建立了县人民委员会。同时,选出了301名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民主改革前,没有任何政治权利、没有人身自由、被农奴主当作“会说话的牲口”的贫苦农牧民,十分珍惜自己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他们把西藏历史上第一次选举看作是一件大喜事,满怀热情而又严肃认真地参加选民资格审查和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在投票时,他们穿着鲜艳的服装,载歌载舞,把选举日当作一个盛大的节日,充分表现了广大贫苦农牧民获得翻身解放的喜悦和当家作主、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自豪。

  经过长期的准备,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各项条件成熟了。经中央批准,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9月1日至9日在拉萨隆重举行。这次会议是在西藏完成民主改革和进入社会主义时期的形势下召开的,是百万翻身农奴当家作主的大会。出席大会的代表301名,其中藏族代表226人,门巴族、珞巴族、回族、纳西族、怒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16人,占代表总数的80%以上。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中,绝大多数是翻身农奴和奴隶,同时也有一部分是爱国进步的上层人士和宗教界人士。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晋美任自治区第一任主席。党中央、国务院派出了一位副总理为团长的中央代表团到拉萨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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